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騎電動車撞傷一小孩 家長索要5000元營養費

車主王女士質疑孩子家長是否也要擔責

電動車 家住吉州區陽明西路電機場的王春蘭女士,近日稱,8月9日,她騎電動車路過陽明路一紅綠燈處,突然一個小孩衝到道路上,她躲閃不及撞傷了小孩。王春蘭說,當時她積極配合把孩子送到市中心人民檢查。孩子治愈後,其家人向她索要5000元營養費。

王春蘭心存疑問,這種情況,孩子的家人是不是也有監護不到位的責任?王春蘭告訴,當時她騎著電動車經過紅綠燈,准備去吉州區文山步行街,當時路邊有輛汽 車,有個兩三歲的小孩突然從車旁竄出來。孩子直接撞在了她的電動車上,隨後摔倒在地。事後,王春蘭立即將小孩送到了市中心人民。經過醫生診治,小孩僅是受 了皮外傷,並無大礙。但是,在小孩家長的要求下,小孩住了幾天院。住院期間,王春蘭承擔了2000多元錢的醫藥費。

小孩出院後,其家長提出要王春蘭賠償5000元營養費。王春蘭認為,孩子畢竟只有兩三歲,因為家長沒有看護好,導致孩子在馬路上亂跑,最後造成這一事故。所以,王春蘭覺得孩子家長索要的營養費不合理。

隨後,試圖聯系孩子的家長,但始終無法取得聯系。如果事情真如王春蘭所說,她是否要承擔這筆賠償金呢?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六十四條規 定:“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、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,應當由其監護人、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、保護職責 的人帶領”。

吉州區某律師事務所的楊律師告訴,如果王春蘭是正常行駛,孩子突然從一邊跑到路上造成事故發生,那孩子的監護人則屬監管不力,由此造成的損害,他們自身要 承擔一部分責任,王春蘭可以要求減輕自己的賠償責任。楊律師表示,王春蘭可以承擔受傷兒童的部分營養費等費用,但無需承擔全部責任,建議雙方協商解決。

昨日了解到,王春蘭在8月11日已將5000元賠償款給了小孩的家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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